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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〇朱赤儿公关周凯歌变卦(第3页)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第二被告深圳金凯歌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凯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非,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被告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勇,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简称湖贝支行与第一被告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展公司简称岸尾公司和第二被告深圳金凯歌展有限公司简称金凯歌公司于1994年7月11日签订了一份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贷给岸尾公司人民币59oo万元,月利率12o78。贷款期限1o个月,此笔贷款由金凯歌公司担保。该公司开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59oo万元人民币划入岸尾公司帐户。但二被告却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及担保义务,截至1997年7月2o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7oo万元,利息、罚息1866万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于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及承担诉讼费。

又查岸尾公司贷款的真正使用人是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简称安延公司。因为该笔贷款实际投入“安延汽车城”的开建设。安延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致函本院称如果岸尾公司在银行限期的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前不能偿还该笔贷款,我公司承诺交出“安延汽车城”的部分物业作为抵押偿还物由银行处理还债。据此,原告于1997年1o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安延公司为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岸尾公司和金凯歌公司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依法产生,真实有效。安延公司应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金凯歌公司也应当履行其担保义务。原告将贷款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此,安延公司应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7oo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应予偿还。

上述款项分期偿还1997年12月3o日前还5oo万元,以后每月3o日前还1ooo万元,至1998年5月3o日前还清。

二、金凯歌公司对1997年8月3o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安延公司对岸尾公司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3oo元由安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将承担之数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天内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花代

看官您不知道留意了没有,在上面法律文书的“其二”当中的第二被告深圳金凯歌展有限公司的列名中,没有住所的文字表述。这并不是法官或者是书记员的疏忽,确实是因为该公司已经居无定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为了躲债,尤其是为了躲避各级法院的追债。这样,在另案中涉及到它的地址就不方便告诉法院了。另一方面,该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退掉了原来的办公室,改在梅林村租了一套房子,周凯歌的吃住和公司的办公都在那里。他的活动已经由先前的公开转为了“秘密”。每天,他靠着一部手机,可以找到任何人,但是别人要找到他,就要看他愿不愿意了。

你看,周凯歌就是在这么一个状况下,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还来了一个二踢脚,让人们生一阵傻想。这,就是奸商的能耐请牢记收藏,&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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