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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章 罗大状的刑事自诉(第3页)

罗大状道了声谢,拿着立案通知书离开法院。

另一边。

全璟律师事务所。

“你是说……罗老师要请我做他的代理律师?”张伟诧异的看着坐在自己对面的姜白。

“没错。”

姜白笑着点头。

张伟疑惑的说道:“罗老师自己就是律师,完全不需要请代理人啊。”

姜白解释道:“罗大状确实可以为自己辩护,但他作为原告,无法查阅卷宗,也没有办法接触到证据……”

“哦,我明白了。”

张伟恍然大悟。

合着就是需要个工具人呗?

在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做被告,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必须请代理人。

如果是作为原告,律师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不必非得请代理人。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身份是“原告”,不能以代理人的身份阅卷,或者接触证据等等。

因此,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原告,最好还是请一个代理人,这会方便很多。

就比如这次。

以罗大状的专业水平,为自己辩护绰绰有余。

但他这个原告的身份会有诸多限制。

这时候就需要一个代理人来出面了。

张伟,就是这个代(工)理(具)人。

“张律师,怎么样,你愿意吗?”姜白问道。

“当然,能跟罗老师合作,是我的荣幸。”

张伟自无不可,笑着答应下来。

……

法院在立案之后,立刻便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正常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在提起诉讼的时候,自诉人就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控告主张。

如果缺乏证据,又不能补充,在审查立案阶段就会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劝其撤回自诉,或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而且在审理过程中,也常常会因为起诉证据不足而败诉。

所以刑事自诉说起来容易,实际操作起来,难度颇高。

不过,在《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有补充说明: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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